中期票據的發行人定義為非金融企業。發行期限,期限在5年以下,由企業自主確定期限。財務要求,有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且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連續三年有效。中期票據發行過程中,主承銷商完成募集說明書及全套申報材料,組建承銷團隊,向交易商協會上報申報材料,交易商協會出具反饋意見。主承銷商協調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回復反饋意見,交易商協會登記並向社會公告,然後以固定價格發行。
二、分析細節
中期票據是壹種獨特的公司債務工具。通過發行人代理向投資者持續發行。投資者可以從幾種期限中進行選擇。9個月到1年,1年到18個月,18個月到2年,依此類推直到10年。中期票據對銀行中期貸款具有明顯的替代效應。壹旦高信用質量客戶轉向中期票據融資,商業銀行將面臨傳統資產業務利潤被侵蝕的威脅,從而迫使商業銀行進行深刻轉型,積極調整客戶結構和業務結構,提高風險定價能力,尋求風險和收益相匹配的新客戶和新業務,以適應直接融資比重上升和貸款相對規模萎縮的局面。
3.中期票據有什麽特點?
中期票據的特點是:
1,中期票據可用於中長期流動資金、置換銀行貸款、項目建設等。;
2.中期票據發行期限為1年以上;
3.中期票據的最高註冊金額為企業凈資產的40%;
4.中期票據主要以信用發行,信用增級以擔保承兌;
5.發行制度相對市場化,發行審核方式為註冊制。壹旦註冊,可以在兩年內分期發行;
6.發行定價相對市場化,中期票據利率按當前市場利率水平確定;
7.企業可以選擇發行固定利率中期票據或浮動利率中期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