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如下:
(1)自願,救助人必須有不能固定或約定的救助義務,這是前提。如果救助人負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救助義務,不僅不會構成見義勇為行為,還可能構成不作為侵權;
(2)利他性,救助人的救助行為是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不受損失,且救助人主觀上的利他性阻止了侵權行為的成立;
(3)緊迫性,救援者應在客觀上具有危險性的緊急情況下實施救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三條
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給自己造成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184條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給受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如何申請見義勇為?
1,所有個人和組織都可以反映做好事的情況,行為人可以申請確認做好事。如果行為人因殘疾或其他原因無法親自申請,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代表他提出申請;
2、反映見義勇為情況或者申請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出;
3、反映情況或者申請確認的,應當向行為發生地的區、縣民政部門提出。如果行為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區縣,可以向其中任何壹個區縣的民政部門提出;
4、反映情況或申請確認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證明材料,由民政部門調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