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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裁決是終局的嗎?
要看是壹審還是二審。如果不服壹審判決,可以上訴,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壹審裁決不是最終裁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分析

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解決的是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適用裁定需要解決的實質性問題,如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重審、拖延期限等程序性問題,可以在人民法院核準其繼續進行應當到期的訴訟活動的申請時裁定處理。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對財產保全裁定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不服裁決的上訴狀,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請求和理由。民事裁決下來後已經結案。執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為確保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作出的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壹百六十五條上訴狀應當附具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請求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