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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認之日與判決宣告之日的差額。
法律分析:判決確定的日期是指判決書載明的日期;判決的執行日期是指判決實際送達執行地執行的日期。壹審判決宣告緩刑後,被告人未提起上訴或者抗訴的,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生效之日,即法定10日上訴期限屆滿後的第壹日,法定10日上訴期限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的,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限屆滿之日,即緩刑考驗期的起算日。壹審判決宣告緩刑後,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的,緩刑考驗期限從二審判決確認之日起計算,即判決送達被告人之日。

判決執行日期是指生效判決交付執行的日期。判決的執行日期往往在判決確定日期之後,因為兩者之間有壹個間隔期,即法院向執行機關(如監獄、公安機關)送達生效判決的時間。判決書中明確寫明了判決執行之日的刑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