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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上可以容忍,法律上不行。
立法和法律的實施都受到理性的高度影響,但裁決的結果是可以預測的。這句話是對實質合理性法則的壹種解釋。

實質合理性是指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基於理性、道德等實質因素的考量和判斷。在立法中,實質合理性要求立法者不僅要考慮法律條文的技術性和程序性,還要考慮社會價值觀和道德標準等實質性因素,以確保法律符合公眾的期望和道德標準。

在執法方面,實體理性要求法官不僅要遵循法律程序和法律規定,還要考慮情理、道德等實體因素,才能做出符合社會價值和道德標準的裁決。

雖然實質理性的法律受理性的影響很大,但判決通常是可以預測的。這是因為現代法律體系通常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程序,法官必須遵循這些規定和程序來做出判決。

同時,實體理性法也強調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可靠性。因此,雖然理性因素會對立法和執法產生影響,但人們通常可以通過了解法律規定和程序來預測裁決的結果。

實體理性法的應用:

1.法律空白或法律不明確:當法律條文不明確或存在漏洞時,法官需要基於情理、道德等實體性因素做出判斷,以填補法律空白或解決法律糾紛。

2.法律規定與理性相悖:當法律規定與普遍接受的理性和道德標準相悖時,法官需要考慮實質性的理性因素,以平衡法律規定與社會期望之間的關系。

3.涉及價值判斷的案件:涉及價值判斷的案件,如道德、倫理、社會公德等問題,法官需要基於實質合理性做出判斷,以確定法律應當保護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

4.涉及復雜社會問題的案件:當案件涉及復雜的社會問題,如社會不公、歧視、侵犯人權等。,法官需要考慮實體和理性因素,平衡不同利益和價值之間的關系,做出符合社會正義和公平的裁決。

5.涉及新興領域或新技術的案件:當案件涉及新興領域或新技術,如互聯網、人工智能、生物技術等。,法官需要基於實質合理性做出判斷,以確定法律的適用範圍和法律原則在新領域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