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供電監管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供電監管,規範供電行為,維護供電市場秩序,保護電力用戶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SERC)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國家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能。
SERC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的供電監管和行政執法。
第三條供電監管應當依法進行,遵循公開、公平和效率的原則。
第四條供電企業應當依法經營供電業務,接受SERC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電力監管機構)的監管。供電企業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本辦法所稱供電企業,是指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並從事供電業務的企業。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供電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供電監管規定的行為向電力監管機構投訴和舉報,電力監管機構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