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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損失的經驗和做法
法律分析: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和《意見》第六條規定,追償損害賠償的範圍僅限於被納入刑事打擊範圍的人員,對於起次要作用且未被納入刑事打擊範圍的普通推銷人員,難度較大。根據《意見》第六條規定,向幫助吸收資金者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在司法實踐中,最大的障礙是主觀明知的認定,因為他們往往辯稱自己不知道所獲得的財產是非法集資犯罪所得。對此,應加大大數據運用力度,建立非法集資涉案人員數據庫,對所有參與非法集資獲取財物的人員進行登記,對此類人員進行警示教育,並將信息壹並錄入數據庫。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六條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刑事責任範圍,綜合運用刑事和行政手段處置化解風險,做到懲罰少數、教育挽救多數。應根據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地位、作用、級別、職務等因素,綜合判斷行為人責任的輕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涉案人員進行分類,做到罪責刑相適應。重點懲治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管理者,包括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的核心、管理和骨幹人員,下級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骨幹人員以及在單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人員。對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涉案人員,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用於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款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