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六條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刑事責任範圍,綜合運用刑事和行政手段處置化解風險,做到懲罰少數、教育挽救多數。應根據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地位、作用、級別、職務等因素,綜合判斷行為人責任的輕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涉案人員進行分類,做到罪責刑相適應。重點懲治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管理者,包括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的核心、管理和骨幹人員,下級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骨幹人員以及在單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其他人員。對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涉案人員,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用於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款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