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135條普通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6條短期訴訟時效
以下時效期限為壹年:
壹、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
(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第137條長期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
第139條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140條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提出請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141條特別規定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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