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必須遵守和執行法律,壹切行政活動必須以法律為依據並嚴格遵守法律的有關規定,不得享有法外特權。超越權限的行為無效,違反法律導致相應的後果,壹切行政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法可依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前提,違法必究是行政合法性原則的關鍵。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普通公民壹樣,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壹原則包含以下含義:
1,法律優先於行政,行政必須服從法律,法律在效力上優於行政法規、規章和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行政決定。根據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不沖突”原則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由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上壹級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可見,我國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規,效力低於法律。
2、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優先適用法律,否則會導致法律適用錯誤。
3、行政活動應直接依法或間接依法(依據依法制定的法規或規章)進行。
4.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即有些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即法律的專屬範圍),或者行政機關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有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