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互聯網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的勞動者,不完全符合與平臺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按照平臺規則完成工作並接受勞動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即“平臺網絡合同工”。依托平臺依法從事自主創業或者獨立運用體力和專業技能依法從事勞務、咨詢、設計等活動並取得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即“平臺個體靈活就業人員。”
與加入、代理或外包平臺業務的平臺企業或合作企業、勞務派遣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完成平臺企業、平臺、平臺內經營者等下達的工作任務的勞動者。,即“平臺企業聘用的員工”。
新就業形式引入的短板:
新的就業格局打破了舊的行業和法律秩序下的利益關系和管理規範,沖擊了傳統的就業群體、管理方式、勞動法律制度、就業服務管理和社會保障政策。長期制度調整的需求與短期政策的缺失交織在壹起,形成了壹種兩難局面,即需要政策監管,但不能錯位或過於嚴格,從而影響其發展。
具體問題包括:思想認識和監管政策滯後於新就業形態發展,老辦法管理新問題現象突出,平臺企業面臨的政策不確定性突出。對平臺的公共屬性、功能和作用認識不足,簡單地將平臺等同於普通企業對其進行監管,忽視了平臺的公共屬性和巨大的社會治理價值。
現行勞動關系制度不適應新就業形態的發展,導致勞動者、平臺和政府在新就業形態中的困難和不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