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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發展時期環境資源法的主要特征
環境法除了具有法律的壹般特征外,還具有綜合性和廣泛性、科技性、社會公益性、世界同性和地域特殊性等特征。

首先,環保本身涉及方方面面。環境保護的對象包括壹切自然或人為的環境要素;環保手段需要應用物理、化學、生物、電子等領域的先進技術;環境保護監理目標包

包括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除各級環保局外,環境保護的監督單位還包括交通、漁業、林業和礦業等行政部門;落實環境法律責任的措施還涉及行政、經濟、教育等各個方面。因為

因此,環境法是全面而廣泛的。

其次,環境法大多數規定的制定需要相應的技術支持。無論是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汙染物的達標排放,還是環境影響評價。

價格和環境汙染控制應在相應的環境科學技術基礎上實施。這使得環境法必然具有科學性和技術性。

第三,環境法具有普遍的社會福利。因為無論是保證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還是防止環境汙染,保護全人類都是為了譚的利益。

造福,保護我們共同生活的地球。

第四,環境法在世界範圍內也具有同性。當今的環境問題不是壹個人、壹個地區或壹個國家能夠解決的,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需要世界各國共同努力。

全力配合,* * *配合努力。環境保護的受益者也將是整個世界而不是個人。

最後,環境法還具有地域特殊性,這是由環境問題的地域特殊性決定的。同樣的環境問題在不同地區的不同地理、地質、人

在文化條件下,可能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來解決問題,這決定了環境法也必須因地制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