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向他人請求特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可以分為債權和物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可以通過其單方行為改變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形成權的主要功能是使權利人能夠根據自己的單方意思表示(構成單方法律行為),使民事法律關系得以發生、變更和消失;
2.基於意思自治原則,法律關系的變更原本需要關系各方當事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壹方享有形成權,法律關系將僅因壹方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變化。民法上的形成權主要包括撤銷權、追認權、抵銷權和撤銷權。傳票權本身不是形成權。
請求權的特征:
1,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特定;
2.請求權原則上不具有排他性;
3.請求權具有非公示性。請求權的變更不以公示為生效要件;
4.請求權既可以作為壹項獨立的權利,也可以作為實體權利的內容(權力)。請求權多表現為實體性權利,如物權和人格權。然而,請求權也可以只是權利的內容。例如,請求權只是債權的內容之壹,而債權包括受給付權、撤銷權、撤銷權和解除權。
綜上所述,請求權是權利人要求他人實施特定行為的權利。請求人只能向債務人提出請求,但不得直接控制債務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8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如果債務的標的種類和質量相同,任何壹方可以將其債務與另壹方的到期債務相抵銷;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