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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機動車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
法律解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部門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處吊銷駕駛證的處罰。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

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4、機動車每小時行駛50%以上的;

5.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6、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7.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8、違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在第1項、第3項、第5項至第8項所述的任何情況下,壹個人最多可被拘留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