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機動車的;
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4、機動車每小時行駛50%以上的;
5.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6、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7.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8、違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在第1項、第3項、第5項至第8項所述的任何情況下,壹個人最多可被拘留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