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條在遇到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有其他暴力行為等緊急情況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武器。第十壹條為了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警械。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為了偵查犯罪活動,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可以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護性、限制性措施。需要送至指定單位或者場所監護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活動,參加罷工;(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掩蓋、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敲詐勒索或索取、收受賄賂;(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違法處罰或收取費用;(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