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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開發合同和委托開發合同有什麽區別?
區分“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

壹些大型研發項目往往不是企業自己完成的,需要與其他單位合作。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便於準確歸集研發費用,財務人員需要明確項目是委托開發還是合作開發。

委托開發判斷的關鍵是知識產權的歸屬。在委托開發合同中,除了具體的技術指標、研發時間和合同壹般條款外,還有壹項關於知識產權享有的條款,由雙方約定或壹方約定。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擁有,才是委托開發。如果知識產權最終歸受托人所有,那就不是委托開發,而是購買技術成果。

合作開發類似於委托,但有壹個最大的特點,就是在合同中規定。雙方分別投資,各自承擔費用。雙方擁有知識產權,或者各自擁有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

合作開發的研發費用由雙方扣除。委托開發就是委托方加減,受托方不能加減。因為受托人獲得的報酬是提供服務的收入。委托開發時,必須在合同中要求受托方在年末或項目R&D完成後向委托方提供R&D費用的具體明細,並填寫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表。如果受托人不能提供給委托人,委托人不能加扣受托人發生的R&D費用。

只有區分好這兩個實質問題,才有利於企業財務人員今後申報R&D費用附加扣除。

來源:/DL/0200/020015/20120320092006671 . shtml。

實際上,上述稅局看的是“形式”層面,而在“實質”層面,在R&D合作的雙方會有不同的分工,都會參與R&D的工作,而委托R&D的委托方壹般會向受托方提供購買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