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具有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5.品行端正。
根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資格地點的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轄縣(旗)、自治區轄縣(旗)、自治州轄縣;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將報名學歷放寬至大學法律專業學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前述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學院和專科學校,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具有港澳臺地區和外國高等院校學歷的人員,經學歷認證後,可以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且報名手續已辦理完畢的,報名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的;
3.律師執業許可證被吊銷的;
4.依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18條的規定,被判處2年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期間未滿;或者被判終身不得報名國家司法考試。
(三)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A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取得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但尚未取得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不得再次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