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支撐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
壹切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不是空話,而是實實在在的政治生活,表現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不同層面和領域。人民通過選舉自己的代表參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的權力。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並受人民監督;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受其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依法行使職權和開展工作,使人民當家作主成為具體而現實的事情。
要始終堅持人民立場,堅持人民主體地位,虛心向人民學習,傾聽人民呼聲,汲取人民智慧。要把人民支持不支持、高興不高興、同意不同意作為衡量壹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標準,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讓全體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進程中享受幸福和榮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並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