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當事人是否共同生活。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返還80%以上的彩禮;對於已登記結婚並已共同生活或已共同生活但未登記結婚的,同居時間長短和同居期間是否懷孕可作為返還訂婚財產的主要參考因素,返還比例可在50%以下;
2.看雙方是否都有過錯。因彩禮贈與人過錯導致婚姻解除的,根據過錯程度和雙方經濟狀況,彩禮返還金額可減少10% ~ 50%;雙方均有過錯的,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分析,彩禮返還比例不低於50%;
3.視訂婚財產數額而定,彩禮返還比例應根據當地經濟水平確定;
4.看彩禮送禮人的經濟狀況。支付彩禮確有困難的,返還比例可在上述因素確定的比例基礎上增加10%。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司法解釋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