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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依據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根據憲法制定。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維護國家主權、統壹、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而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加強邊防、海防、防空等重大安全領域的國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國防動員體系,實現國防現代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禦性的國防政策,獨立自主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禦,堅持全民國防。

國家堅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平衡、兼容發展,依法開展國防活動,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實現富國和強軍的統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第十五條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行使下列職權:

(a)國家武裝部隊的統壹指揮;

(二)決定武裝力量的軍事戰略和作戰方針;

(三)領導和管理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建設,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NPC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五)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軍事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六)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體制和編制,規定中央軍委機關、戰區、軍兵種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等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七)依照法律和軍事法規的規定,任免、訓練、考核和獎懲武裝力量成員;

(八)決定軍隊的武器裝備體制,制定武器裝備發展規劃,配合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

(九)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十)領導和管理人民武裝的動員和預備役工作;

(十壹)組織國際軍事交流與合作;

(十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