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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兩年後可以抗訴嗎?
法律分析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的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有兩種:壹種是按照上訴程序提出的抗訴(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在法定抗訴期限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二是依據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再審抗訴)。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種抗議不受時間限制。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593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由作出該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將申訴提交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經復查決定不抗訴的,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