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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儲庫進水的產權補償
法律分析:進入地下儲藏室的物業承擔賠償責任。《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負有壹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我國現行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和物業管理辦法,物業管理公司對整個小區的安保範圍是整個小區公共設施設備的安保工作。雖然《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公司負有壹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的安全保障服務僅指物業管理公司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物業使用的安全保障。對於必要的正常預防性安全活動,這種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是有限的、必要的、相對的,而不應理解為絕對的、全面的安全保障義務。物業公司違反壹般物業安全保障義務,造成管理區域內財產損失時,應根據違約程度確定責任及具體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采取緊急措施協助救援工作的同時,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物業管理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