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지원 - 警察可以口頭警告處罰。
警察可以口頭警告處罰。
法律分析:口頭警告是壹種行政處罰,不是刑事處罰,壹般沒有犯罪記錄。

行政處分分為六種,由輕到重分別是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警告的意思是提醒人們不要再犯,這是壹種紀律處分。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懲戒機關選擇適用。警告壹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最輕的壹種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登記。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調查治安案件。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保守所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八十壹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侵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