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或法人,居間人只能是經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批準從事居間業務的法人或公民。
根據經紀人接受的委托內容不同,中介業務既可以是僅向委托人提供締約機會的報告中介,也可以是為委托人介紹或提供機會與第三方訂立合同的媒介中介(即負責連接雙方),還可以是將報告中介與媒介中介相結合的中介活動。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是委托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經紀人的報酬要求。
報酬請求權是中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約定居間人報酬和居間人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的,雙方約定的報酬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
支付居間合同報酬的義務有兩種:
壹是報告中介,由於中介只向委托人報告締約機會,與委托人的相對人沒有關系,因此報告中介只由委托人承擔付款義務;
第二種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都從中介中受益,所以除非另有約定,中介的報酬由雙方平等承擔。
經紀人行使報酬請求權並在報酬後支付報酬,即合同僅限於其報道或媒體的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然成立但無效,經紀人不能要求報酬。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