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投訴和維權渠道暢通。2002年9月1日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三種醫療事故處理方式:壹是醫患雙方協商解決;二是衛生行政機關調解解決;第三,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但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各種困難。醫患之間的協商雖然方便、經濟,但由於缺乏患者的信任,往往容易破裂,或者即使協商成功,患者也很容易反悔,走上行政處理和訴訟的道路,因此效果相對較差。調解協議可以申請司法確認,避免訴訟和違反協議,最大限度地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緩和醫生和病人之間的對話。通過將醫療糾紛第壹時間引導至調解中心,當事人趨於冷靜,及時避免了糾紛惡化的可能,醫療機構也可以從無休止的糾紛中解脫出來。成功的調解使醫患握手言和,及時消除了對立的矛盾狀態,也為社會相關方緩解了壓力。
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在法律範圍內規範醫患雙方的行為,使雙方有法可依,違法必究,從而調解和解決醫患關系中的沖突。調解庭的“調解員、記錄員、當事人、代理人”三角意味著調解充分協調,調解結果具有仲裁的法律效力。
補償金額的合理化。配合醫療責任保險機構及時將必要款項支付到位。調解中心根據規定計算補償金額,避免了確定補償金額的盲目性,減少了國有資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