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獨立的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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