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壹般是當事人根據雙方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仲裁,並受仲裁約束的制度。仲裁活動與法院審判活動壹樣,關系到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之壹。
1,《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這裏明確了三個原則:第壹,糾紛的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法人組織;第二,仲裁中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事項;第三,仲裁的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
2.合同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因訂立或履行各種經濟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包括國內經濟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不動產合同糾紛、國內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期貨和證券交易糾紛等。保險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海事糾紛等。還包括涉及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涉外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貿易、國際代理、國際投資和國際技術合作的糾紛。
3、其他產權糾紛,主要是指因侵權引起的糾紛,哪些在?產品質量責任和知識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屢見不鮮。
參考資料:
仲裁法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