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辦學申請人在學校所在地的中心學校領取《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壹式三份。
第二,將書面申請和填好的《民辦教育辦學申請表》及辦學所需相關材料提交學校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將組織人員對申請內容和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
三、中心校將審查合格、基本符合辦學條件的書面申請和《民辦教育申請表》簽署意見並附相關材料報縣教育局。
四、教育局審核批準申請內容。
五、對符合辦學條件的單位頒發《民辦教育許可證》,對不具備辦學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六、辦理《民辦教育許可證》不收取任何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條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
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辦學校應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壹條設立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並符合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