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人們的生活環境受到法律手段的保護,主要是自然環境,包括人們勞動創造的生活環境:
1,自然環境主要指土地、大氣、水體、森林、草原、礦產、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自然歷史遺跡、風景名勝區和各種自然景觀;
2.人造環境是指運河、水庫、人造樹木、名勝古跡、城市和居民區。有了環境法,就有可能懲罰那些破壞環境的集體或個人,使環境保護得以順利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
1,規定人們在利用自然資源、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時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
2、規定了這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3、環境保護措施的規定;
4、國家環境管理制度和機構的規定;
5、規定了危害環境的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責任追究程序。
國家通過制定各種環境法律法規,建立了完整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並嚴格實施,從而達到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壹)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且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汙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汙,拒不執行的;
(三)采取暗管、滲井、滲坑、灌註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方式非法排放汙染物,或者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