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基於以下四項基本原則:1。不歧視(Non-discrimination原則/non-discrimination原則/non-discrimination原則)——每個兒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約》規定的所有權利,兒童不應因為自己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觀點、國籍、財產狀況和身體狀況而受到歧視;二、兒童的最大利益——所有涉及兒童的行為都必須首先考慮兒童的最大利益。第三,保證兒童生命權、生存權和發展權的完整性——所有兒童都有生存權和發展權(兩者都是完整的),應最大限度地保證兒童的生存和發展。第四,尊重孩子的意見——凡是涉及孩子的事情,都要聽取孩子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