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分居的前提必須是因為婚姻不和諧。分居的原因有很多,有些是因為正常的工作,有些是因為家庭中的壹些其他矛盾,有些是因為暫時渴望更安靜的生活或環境等等。原因是多方面的,這並不意味著任何原因的分離都是壹個法律概念。法律規定的分居壹定是因為夫妻之間的感情出現了裂痕,所以無法和睦相處。如果他們因為他人的感受而無法生活在壹起,則不能使用上述規定。例如,由於婆媳關系緊張,雙方關系不好,結果兒媳離家出走,拒絕與丈夫生活在壹起,這不是上述條款中提到的分居。如果他們因為各自的工作原因不能住在壹起,那就不能申請。
2.離職時間必須是兩年。所謂滿兩年是指整整兩年,哪怕差壹天不到兩年,那也是不到兩年。
3、必須是徹底的分離。所謂完全分離,是指夫妻雙方都失去了夫妻最基本的特征,比如性關系的存在,而雙方仍然相互關心。只要夫妻之間存在上述閃光點,就不能視為分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