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成品煙的,屬於非法經營,按照非法收購的成品煙的貨值金額定罪量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二)非法經營卷煙20萬支以上的;(三)三年內兩次以上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受到行政處罰,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二)非法經營卷煙壹百萬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