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打架屬於故意傷害,通常是故意傷害他人健康的行為。如果情節輕微,只會受到罰款或拘留的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客觀方面有兩層含義:壹是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如果是合法的醫療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其次,必須損害他人的健康,包括對個人組織的損害和對身體器官正常功能的損害;損害程度可分為三級:輕傷、重傷和死亡。實踐中,對傷害結果的認定應結合受傷時的傷情和治療後的結果綜合考慮,同時還應考慮受傷部位與受害人職業的關系。就本罪的主體而言,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分為兩種情況: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已滿十六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已滿14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實踐中查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對於區分本罪與故意殺人罪具有決定性意義。如果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對他人的死亡或傷害采取放任態度,則應根據行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以及被擊中部位是否致命進行綜合審查,以確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否剝奪他人生命或危害他人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壹)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尋釁滋事,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武裝聚眾鬥毆。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