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必須追究審判長和人民法院的責任,給人民法院和審判長上關鍵壹課,並向全國人民表明,人民法院和審判長只是管理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執法者,而不是講法律法規的人民法院和審判長。否則,人民法院和審判長過於傲慢,必須在中間進行整改。
區分是壹個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的難題。再審申請或檢察監督應強化直接證據,主要分析和論述客觀事實和法律法規,確保清晰合理。法律適用與實踐有時存在矛盾,可以引用相關法律案例,以便再審審查的主審法官和檢察官進行各自的價值區分。被申請人應該是人民法院,因為只有人民法院才有裁判權。
如果人民法院在判決時發現有明顯錯誤、法律適用不合理或現有直接證據系偽造,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應積極糾正錯誤並通知被告進行再審或再審,這也是人民法院基於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糾正案件錯誤的標準。但事實上,人民法院明確知道壹審、二審判決明顯錯誤,本院不會主動通知被告再審或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