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法與法的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壹章第四條規定:“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第五條:“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和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六條:“國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設立高等學校,以多種形式積極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等,表明高等學校代表國家機關行使公權力,因此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公法關系。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四十壹條規定:“高等學校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職權:(四)任免教師和其他內部工作人員,管理學生學籍,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這裏體現了公法關系的懲罰性,其主要目的是吸取過去的教訓,並體現了“國家意誌優先”的基本原則,而且它是直接強制性的,在環節上具有權力服從原則和主動調查原則。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興辦學校及其他教育,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四)管理學生學籍,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壹般來說,由於《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對高等教育的權利和責任進行了明確和強制性的規定,大學代表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教育和培養高等人才的公共權力。同時,法律還賦予學校使用強制措施對學生的特定行為進行獎勵和懲罰的權限,這也體現了公法關系中“國家意誌優先確定並具有直接強制性”的特點。換句話說,大學生與學校在學籍管理和學位授予方面的關系是公法關系。
私法關系,隨便寫幾個例子,比如學生不小心把騰翔樓前的花草樹木全部移植了,然後私法關系就會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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