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終止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工資、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向職工配偶、子女、被撫養人、已故職工遺屬等受益人提供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短期薪酬是指企業在員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後12個月內,除因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外,需要全額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短期薪酬具體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休假、短期分紅計劃、非貨幣性福利和其他短期薪酬。帶薪缺勤是指支付工資或提供補償的員工缺勤,包括年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和探親假。利潤分享計劃是指與員工達成的協議,根據他們的服務提供基於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的報酬。離職後福利是指員工退休或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後,企業為獲得員工提供的服務而提供的除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以外的各種形式的薪酬和福利。辭退福利是指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給予員工鼓勵其自願接受裁員的補償。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工資、離職後福利和辭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傷殘福利和長期利潤分享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