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誤會。《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行為人基於重大誤解,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民事法律行為。
2.欺詐。《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壹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使對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違背真實意思。《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脅迫。《民法典》第150條規定,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5.乘人之危,顯然不公平。《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壹條規定,壹方當事人趁對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此外,《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壹個人取得純粹利益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