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由對方車輛造成的,由對方車輛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人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交通事故是由機動車駕駛人的重大過失造成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壹般不是全部得到賠償。具體賠償份額要看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
3.善意乘客在交通事故中沒有過錯,承運人應當賠償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損失。具體數額要綜合考慮交通事故對雙方的影響以及雙方的經濟條件。善意旅客在交通事故中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承運人的責任。但承運人的賠償份額壹般不應低於40%,符合上級承擔風險的原則,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加重機動車駕駛人責任的立法精神。
4.如果善意乘客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過失或者其損失是由其故意造成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免除責任。
駕駛員有過錯的,由駕駛員賠償;
駕駛員沒有過錯,乘客有過錯的,應當適當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司機和乘客都沒有過錯,司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17條
應當承擔善意共享汽車的責任。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便車者損害的,應當減輕賠償責任,但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