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進行審理後,認為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要解決的是實質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是針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實體請求通過判決的方式作出的。審判實踐中,通常適用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有:(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二)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質證或者查證屬實被推翻或者否定的;(3)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已被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且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沒有法定理由,對方以此為抗辯。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妳可以再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