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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這個征地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是當地農業地區的綜合地價,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因非農建設需要收回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是原征地補償面積按縣市劃分並公布和報省自然資源廳備案保持不變。

三、征用永久基本農田,水田按標準的2倍執行(永久基本農田除外),園地按標準的1.2倍執行,林地按相應的地類系數執行,其他農用地按標準執行,未利用地按標準的0.6倍執行。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鎮行政區域內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利用範圍內,以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位置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需、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為基礎,再以區域劃分為依據,綜合計算征地補償的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