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訴訟程序如下:
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向被告送達了原告的起訴書副本;
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聽力;
6.法院作出判決。
交通事故起訴需提交的材料:
1.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壹份,被告各壹份;
2、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據、病歷、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費證明和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於證明運輸費用的官方票據;
(4)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受害人為農村戶籍的,提供交通事故發生時在城鎮居住壹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五)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殘疾的證明;
(六)被扶養人與受害人是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收入來源的證明;
(7)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其他證據材料。
3.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4.委托律師的,應當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代理合同和授權委托書。
綜上所述,大多數情況下案件可以在壹審後三個月內結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聽證可以延期:
(壹)必須出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第164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