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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條件是什麽?
在我國行政法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行政主體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條件如下: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備外部管理職能;

3.必須取得具體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實施。

可以成為行政處罰的主體:

⑴行政機關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③受委托的組織

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建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

2.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受委托組織必須在授權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機關應當對實施行政處罰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