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修復的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發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修復的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發包人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