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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承包工程發生事故誰負責?
在私人承包工程中,如果雇傭的工人遭受職業傷害,雇主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的就業主體資格,承包工程所雇用的勞動者受到職業傷害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認定為工傷,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享受相關待遇,由具有就業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是,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承包人追償。

承包工程受傷誰負責?

發包人應當對分包工程的傷害承擔責任。勞動者在從事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如果員工在就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人身傷害,而雇主或分包商知道或應該知道他將接受承包或分包業務,則雇主沒有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條件。

總結個人承包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造成勞動者損害的,發包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毫無疑問,用人單位應當對受傷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這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同工傷:(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