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的責任是什麽?
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的法定職責壹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民事活動,照顧被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責任的人。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是下列人員: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禁止對精神疾病患者實施家庭暴力和遺棄精神疾病患者。
監護人的證明是在什麽部門頒發的?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證明應當到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出具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涉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