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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
精神病人監護人的權利如下:他們代替被監護人實施與其身份和批準權不符的民事行為。義務包括:保管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教育和保護;對被宣布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監護的目的是確保其本人和社會的安全,並促進其康復。

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的責任是什麽?

精神障礙患者監護人的法定職責壹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民事活動,照顧被監護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對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責任的人。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是下列人員:配偶、父母和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禁止對精神疾病患者實施家庭暴力和遺棄精神疾病患者。

監護人的證明是在什麽部門頒發的?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證明應當到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由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被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出具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在作出涉及被監護人利益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和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監護人不得幹涉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