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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關系在民法典中的表達
法律分析:雇傭關系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合同而建立的,雇傭合同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壹般簽訂勞動合同。判斷雇傭關系是否存在,要考慮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壹是從形式要件看雙方是否訂立了雇傭合同或口頭雇傭協議。二是從實質要件看: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為壹方提供勞務,另壹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員工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揮和監督,即是否存在從屬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且雙方同意延長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