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人”:指2014 10 1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以前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前的工齡稱為視同繳費年限。之後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以此作為工齡。繳納社會保險的工齡稱為實際繳費年限。只有工齡達到15,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才能退休。
“新人”:指2014 10 1之後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養老保險至少要交15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才可以退休。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並累計超過15年個人繳費年限的人員,退休後將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基本養老金的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每1年支付到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件)。
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放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
本決定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按《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若幹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處理。
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退休費,並對相關待遇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