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下列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裁決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
(壹)勞動關系確認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六條
就支付未支付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文章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