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需要依法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的仲裁;
2.公司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
3.公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的受案範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爭議。
(二)因執行公務員法和聘任制公務員發生的爭議,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制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因解聘、辭退、辭職、退職等解除人事關系和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組織與工作人員因辭退、解聘、辭職、退職等解除人事關系和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