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以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