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1,常住戶口登記事項變更;
2.兵役登記;
3.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
4.辦理出境手續;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二、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持執法證時,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1.需要查明涉嫌犯罪人員身份的;
2、依法實施現場管控,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3、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突發事件,有必要查明現場相關人員身份的;
4、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從事重大活動,有必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
5.依法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
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
第十條申領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並交驗居民戶口簿。